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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审拒赔】本所律师接受委托,成功代理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委托方】聂XX(原告)
【对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一审我方胜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徐育旺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是粤Y×××××号小轿车车主,并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车辆损失险191000元、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限自2014年9月19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18日24时止。2014年12月27日11时24分许,原告驾驶粤Y×××××号小轿车在佛山市禅城文华中路28号文华力讯上筑小区东门小路出车时,因没有避让在小区东门前直行的由卢X驾的粤Y×××××号普通客车,造成两车相撞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委派的勘察人员到达现场后,以原告车辆未年审,保险公司不会赔偿为由建议原告自行解决,否则向交警部门报案后,交警会扣押原告车辆及扣留原告。因事发突然,原告当时被被告委派的勘察人员的言辞所吓倒,就听从其意见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对于事故责任,因原告车辆未避让直行的车辆,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而卢X驾驶的车辆不存在违规行为,故最终由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卢X车辆因本次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9879元,原告车辆因本次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3230元。
二、代理意见
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其应予以赔偿。而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年审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关联性,且在原告投保时被告也没有告知原告存在该免责约定,故被告以此拒赔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三、代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关于车辆损失金额问题。原告提供了两辆事故车辆的维修发票证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且其已实际支出了该部分费用,被告对此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对原告的损失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13109元。
一审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XX支付保险赔偿款13109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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