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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本所律师作为申请人代理律师,成功撤销四会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案字[2018]151号裁决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
【对 方】 刘国琴(被申请人)
【审理程序】其他
【代理结果】撤销四会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案字[2018]151号裁决
一、基本案情
我方诉讼请求:撤销四会仲裁委四劳人仲案字[2018]151号仲裁裁决且由刘国琴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四会仲裁委在审理该劳动仲裁案中违反法定程序,没依法向四会二建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导致其未能出庭应诉,并作出缺席审理,剥夺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直至收到四会仲裁委通过EMS送达仲裁案的裁决书,四会二建公司才知道该仲裁案的存在。经核实,四会仲裁委将仲裁案应诉材料送达至易继清,但易继清并非为其公司工作人员,四会二建公司亦未授权易继清收取应诉材料。易继清与四会二建公司不存在关系。二、四会仲裁委裁决中以其未举证刘国琴工资标准为由,根据刘国琴主张的工资金额计算其工伤待遇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会二建公司与刘国琴不存在劳动关系。四会二建公司仅为建设单位,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易继清,刘国琴为易继清召集的人员,四会人社作出四人社工认(2018)1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以四会二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自然人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非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刘国琴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计发基数应以肇庆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三、四会仲裁委裁决四会二建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给刘国琴没法律依据。本案中四会二建公司已为刘国琴办理了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工伤认定是刘国琴提出的,申领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四会二建公司仅配合其申办理赔,且刘国琴并无证据证明四会二建公司不配合其申办理赔。四会仲裁委直接认定四会二建公司不及时申办工伤保险的理赔手续而裁决由其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没法律依据。四、刘国琴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刘国琴的医疗费用是四会二建公司支付的,但医疗票据并未交给四会二建公司,而刘国琴自行拿去报销,获得重复的医疗待遇。四会仲裁委未对医疗费用予以扣减,有损裁决公正。综上,申请撤销四劳人仲案字(2018)151号仲裁裁决书。
二、代理结果
撤销四会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案字[2018]151号裁决。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刘国琴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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