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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业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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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业务代理


  • 财产保险业务代理

  • 详细介绍

【邓某某被保险车辆苏B111xx车损险索赔案】本所律师代理被告进行应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成功为保险公司减损约100多万元。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委托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被告)

【对方】邓某某(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一审驳回对方起诉,我方胜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钟晓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处为宝马越野车(车牌号为苏B×××××)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为187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24时止。2015年1月9日21时40分,原告驾驶宝马越野车(苏B×××××)在高要市白土镇生态园往刘村高速出入口路段,因无按照安全操作规范驾驶,致使车辆撞上路边,事故造成宝马越野车严重受损及原告受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1529736元(包括车辆维修费1048736元、鉴定费39000元、交通费2000元、车辆贬值损失200000元、租车费240000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和陈述,了解到:1、原告使用了欺诈的方式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无效,应解除合同。2、原告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故被告对原告请求的全部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3、关于修车费,其鉴定损失是在未进行拆检的情况下做出的评估报告,不应采信。另,本案保险车辆大部分为旧件,故原告请求的损失无事实依据。对于评估费用,因案涉车辆未进行拆检,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交通费及车辆贬值费,无法律依据。

 三、代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投保时,未向被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其投保行为存有非法目的的嫌疑。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解除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对人保佛山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主张予以采纳。对邓巨恩所提上述诉请,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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