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如在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委托的辩护人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还可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如有正当理由,也可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总之,法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较成年被告人要充分得多。
2、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如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成立专门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注意缓和法庭气氛,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诱供、训斥、讽刺和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等。
刑事诉讼法第267条明确规定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74条明确规定了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还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允许有条件的例外,即应当允许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但是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