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完善过程中备受争议的问题。在长期争论中,理论和实践形成了如下不同意见:
(1)“只审不裁模式”,即成立专门的劳动法院,实行单一的两审终审;
(2)“只裁不审模式”,即劳动争议实行单一的一裁或者两裁终局制,成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不再承担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3)“一裁一审模式”,即当事人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如果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则直接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4)“两裁一审模式”,即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向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若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地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上诉,再不服的可以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或裁或审或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模式”,即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程序各地独立,不相衔接。前者两审终审,后者两裁终审。关于裁审关系的讨论之所以众说纷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论者们对各种模式的分析都建立在自己对劳动争议仲裁以及法院的界定基础上,没有进一步探究什么是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什么是法院。尤其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很多认识,依然只是对商事仲裁思路的简单比照,并没有考虑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和商事仲裁的实质性差异。实际上,对于仲裁定位的不清晰,不仅导致了裁审关系无法理顺,还易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本身的存续危机:长期以来理论和实务就不断出现废止劳动争议仲裁的声音,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中,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直接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商事仲裁机构合并的做法。对此,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极具特色的问题,并不存在先验正确的答案,也不存在普世模式,更不是一个逻辑组合问题,对其研究应以特色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本身为出发点展开,讨论其制度存在的根源,制度定性,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讨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这也是本文研究之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