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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 违法事实和证据;
(3)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 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 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 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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