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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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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有何特点?

发布日期:2019-08-16 作者:的信律师事务所  点击: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既不同于第二审程序,又不同于死刑复核程序,与这两种程序相比,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   

刑事律师

1、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存在需要中止或不需要中止执行的问题;死刑复核则是对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错误判决。   

2、提起程序主体法定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员和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合符法定条件的申诉人的申诉;而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以及依法享有抗诉权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程序则是由下级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主动报请有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3、提起程序的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运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二审程序没有这样的条件限制,只要有权上诉的人或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就可以上诉或抗诉而引起第二审程序,而不论其理由是否充分;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不需要其他理由。   

4、提起程序无时间限制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并没有期限限制,只是在发现新罪或者无罪改判为有罪时,应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才能提起;第二审程序中则存在严格的时间限制,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的期限,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如果逾期又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审级限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依第二审程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规定有权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6、再审量刑不受限制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既可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则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判决、裁定的程序和审级。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交付执行。 

本文网址:http://www.gdlvshizixun.com/news/418.html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刑事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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