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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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及法制的健全与发展。律师的佛山法律顾问向业务也朝气蓬勃的发展。律师通过法律顾问的这一业务工作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成全方位多层的法律服务,为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发挥了其他行业不能代替作用。
律师掌握法律之剑,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其业绩累累,且不断谱写着新章华,因不是本文的内容,不必赘述,笔者从事法律顾问业务20多年。拟从事物的另一方面谈点粗浅的认识。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必须依法为顾问单位与个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的合法权益。不论是从律师的服务宗旨或是律师的执业纪律及律师的执业水平等,均要求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职务时,不允许因工作失误而损害顾问单位的利益。怎样避免顾问职务中的失误。应成为研究律师业务不可忽视的课题。
法律顾问与聘方之间是一种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契约关系。法律顾问不是聘方成员,与聘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之间没有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律师在法律顾问业务中,应该是独立自主地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而不是遵从聘方领导的旨意,执行聘方领导的命令,对聘方的错误决策不提任何异议。假定顾问律师把自己置于被领导的地位,自觉不自觉地将法律顾问与聘方之间的关系混同“雇佣关系”,这显然与双方平等的合同关系相背离,而且这也极易造成顾问单位的某些违法现象得不到应有的制止。
法律顾问与聘方关系处理不当的另一种表现是法律顾问自视过高,把自己的意见随意强加于人,这同样也违背双方平等的原则,忽视了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特征,这同样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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