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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调解、诉讼之间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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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调解、诉讼之间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1-07-03 作者:的信律师事务所 点击:

调解,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等规 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具有意思自治性、非严格的规范性等特点。鉴于目 前实践,调解可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独立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它社会团体组织(包括如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消费 者保护协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等)的调解;仲裁调解,如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太原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等。   


仲裁与诉讼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方式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早期的仲裁一般在民间进行,具有纯粹的 民间性和纠纷主体的自治性,类似于现在的调解,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始于中世纪,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商品经济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才普及于整个 世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仲裁。现代仲裁并未由于国家公权力和法律因素的渗入而丧失民间性和自治性,它依然具有此类特征,同时也区别于早期的仲裁具有司法 性的特征,但其民间性、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性是相对的,不同于现代调解所具有的纯粹的民间性和意思自治性。而且现代仲裁中的第三者是作为社团组织的仲裁机 构,区别于早期仲裁中个人可以作为第三者。  

诉讼,则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加下,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机 制。在现代社会,诉讼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主持进行的,由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它具有国家强制力、严格的规范性等特征。根据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其 诉讼形式也相应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宪法诉讼等。

适用范围三者虽然同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但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并非每一类民事纠纷均可无差别的选择适用其中任何一种。仲裁作为一种带有民间性 和司法性的特殊的社会救济方式,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并通 过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对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关系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排除了其适用。由此可见,仲裁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因财 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领域,而对因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则不能适用。诉讼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诉讼适用于任何一类民事 纠纷,无论是因财产关系还是因人身关系产生。而调解作为一种纯粹的民间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适用范围加以规定,但从我国目前存在 的调解机构和实践来看,调解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不仅适用于因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而且还适用于因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如普遍存在于基层的人民调解 委员会,可以对其所属范围内发生的如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等纠纷进行调解,但对这些纠纷进行的调解是受其绝对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制约的。所以笔者认为调解 的适用范围要比仲裁范围宽,可以和诉讼类比。仲裁调解和诉讼内调解因其相应的发生于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所以两者的适用范围应与仲裁和诉讼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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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仲裁与诉讼,仲裁,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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