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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执行实施法官的职责和思维模式,进而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实施阶段的作用
在执行实施阶段,要保证执行工作能够顺利推进,实现执行目的,必须要处理好两方面的事情。一是根据执行工作职能,帮助当事人参与各项执行程序;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律师可以围绕这两方面发挥作用,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一)在帮助当事人、配合执行法官顺利推进执行程序方面可做的工作
1、帮助当事人选择执行法院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情况紧急时要帮助当事人在执行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
(1)选择执行法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一审人民法院、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均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这里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形,从便于当事人实现权利的原则出发,选择申请执行的法院。关于级别管辖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事仲裁裁决要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要根据申请执行的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2)正确理解申请执行期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理解这一条,关键要注意前述期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必要时,在执行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说,法律文书已生效,但还没到申请执行期,此时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很多律师对于诉前和诉讼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了如指掌,但对于执行立案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就不清楚了,。实践中,由于此类申请较少见,法院对这块工作也没有明确的处理流程,但是只要提出申请,法院立案部门也会予以协助解决。
2、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其它法院执行或者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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